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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门新莆京7906not实验(实训)室安全管理规定

浏览:1357次发布时间:2023-12-27 12:32:35来源:本站

海经院〔202357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加强实训室安全管理,保障师生员工 人身安全, 维护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,创建“平安校园”, 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》、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本规定中的实验(实训”是指全校开展教学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。实验(实训室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包括实验(实训室相关制度建设、仪器设备安全管理、用电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。(创建安全实验(实训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)。

第三条 学校贯彻“以人为本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 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根据“谁使用、谁负责;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、实行分级负责制。

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

第四条 实验(实训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、各教学单位(实验(实训)中心)实验(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。学校成立实验(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,书记、校长为组长,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其他校领导为副组长,成员由保卫处、资产管理处、教务处、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,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,负责学校实验(实训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五条 领导小组主要职责: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(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,制定学校实验(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;实验(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。

第六条 办公室主要职责:负责制订、完善全校性实验(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,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;指导、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(实训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, 组织实验(实训室安全检查,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教学单位,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,必要时报学校实验(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。

第七条 教学单位(实验(实训)中心)主要职责:成立本单位实验(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,制定本单位的实验(实训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, 加强实验(实训室安全设施建设,教学单位(实验(实训)中心)负责人是实验(实训室安全责任人,建立实验(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;负责本单位实验(实训室和实验(实训教学等安全宣传、培训和管理等工作。

第八条 每个实验(实训)室有一名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员,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,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行为,各级领导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。 

第九条 实验(实训室管理教师主要职责:负责本实验(实训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验(实训项目的安全要求,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具体实施 做好本实验(实训室安全设施的购置申报和使用管理,做好本实验(实训室使用相关记录;加强实验、实训、实习学生管理,根据实验(实训内容情况对所有实验(实训学生进行安全基本常识、仪器设备操作、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,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负责实验(实训室卫生和安全工作上报等。

 第十条 实验(实训室学习、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(实训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。实验(实训室在使用过程中,实验(实训指导老师为直接安全责任人,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训,配合实验(实训室管理教师做好实验(实训室安全工作,排除安全隐患。

 第十一条 所有进入实验(实训室工作的师生需接受实验(实训室安全知识培训,了解实验(实训室安全应急程序,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;实验(实训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(实训室安全责任意识,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学生及临时来访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(实训室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定。

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

第十二条 各教学单位(实验(实训)中心)根据专业实验(实训室特点,加强师生和来访人员的安全教育,建立、落实实验(实训室准入制度,通过组织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学习,使用。

 第十三条 实验(实训)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。 

(一)建立实验(实训)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,落实专人做好实验(实训)室仪器设备的维护、保养工作,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,并做好相应台账。 

(二)实验(实训)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,定期维护、 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,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。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,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对高温加热、高压、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、大功率仪器设备、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,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。 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,消除安全隐患。 

(三)实验(实训)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,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、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,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(实训)教学和科研工作。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,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,方可进行操作。 

 (四)实验(实训室内应保持设施设备及环境清洁卫生, 设施设备应摆放整齐、排列有序、定期进行专业保养和维护。严禁在实验(实训室内堆放与实验(实训无关的杂物、有毒物、可燃物、易爆物等物品。

第十四条 实验(实训)室室水电的安全管理。 

(一)规范实验(实训)室室用电、用水管理,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、用水设施和设备,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、水源等进行检查,排查安全隐患,落实整改措施,并做好相关记录。 

(二)实验(实训)室内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,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,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。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,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、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。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,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。

(三)实验(实训)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、改线,不得乱接、乱拉电线,不得使用闸刀开关、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。严禁超负荷用电。用电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,必须有人在场监管,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,必须采取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。

 

(四)实验(实训)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(包括各种电炉、电取暖器、热得快、电吹风等)。确因工作需要,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,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,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。 

(五)实验(实训结束后,实验(实训指导老师要监督学生关闭电源、水源、空调等,实验(实训室管理人员要进行检查,安全责任人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。

(六) 用电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,对有故障的设 施设备要及时检修,并做好维护和检修记录。

第十五条 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。 

(一)实验(实训室必须配备适用、足量的消防器材,置于位置明显、取用方便之处。进入实验(实训室之前应了解消防常识,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。在非应急状况下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,性能良好,任何人不得损坏、挪作他用。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。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,禁止堆放杂物。实验(实训室所在建筑应设置逃生路线指示图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。

(二)实验(实训)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,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,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,保证安全教学。学校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(学生)开展防火安全教育。  

第十六条 实验(实训)室的内务管理。 

(一)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,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源、水源、火源、气源等进行检查,并做好检查记录,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。

(二)建立卫生值日制度,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,仪器设备布局合理。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,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、水、电、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,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。 

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检查

十七 学校、各教学单位(实验(实训)中心)建立安全检查制度,学校检查时间定为每学期期初和期末各检查一次,由学校实验(实训室安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。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(实训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、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、 设备档案建立健全情况、安全设施、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、实验(实训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,各教学单位每月开展检查不少于1次并记录存档。

十八 定期组织开展实验(实训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, 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,营造浓厚的实验(实训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, 提高教职工、学生安全意识。

十九 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和整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。对自身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,及时报告,由安全管理办公室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条 实验(实训室如发生意外安全事故,应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,做好应急处置工作,保护好现场,并及时报学校实验(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,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。事故所在教学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,报学校实验(实训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,并配合调查和处理。

第二十 各教学单位(实验(实训)中心)应根据本规定,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。本规定未尽事项,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。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(实训室,学校有权停止其运行和使用,下达限期整改通知,直到完成整改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和使用。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事故的个人和部门,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。

第二十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实验(实训室安全及环保管理办法》废止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

 

 

海口经济学院

2023年12月1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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